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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竞业禁止,应当有约在先(9期)

中国杂志网 发布时间:2010/9/30 星期四  浏览次数: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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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山东食品成立于19821026日,其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200081日,山东食品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2004524日更名为山孚集团。2004616日,山孚集团与日本水产株式会社共同成立山孚日水。

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工作,200081日开始,先后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和山孚日水签订劳动合同。2006121日合同期限届满,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续签劳动合同。

2006922,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 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 马达庆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2007214,山东食品的老客户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

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告上法庭,并请求赔偿。

 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提起上诉称:对日本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不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商业机会,本身不是垄断独占的,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从20008月之后,马达庆不再是山东食品的职工,马达庆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取得的竞争优势就不再属于山东食品。

马达庆2007年度履行职务行为是在为圣克达诚公司履行职务,日本客户对此是明知的,整个过程,马达庆没有欺骗日本客户,没有滥用日本客户的信赖,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被上诉人山东食品答辩称: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共同享有对日海带出口贸易机会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原因在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之间在人员、业务方面承继与流转的历史渊源。

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要求保护的是其在三十余年经营中形成的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为载体的可保护利益。本案不涉及劳动者的个人“知识与技能”的问题,“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取决于相关企业的实力、资金,还取决于相关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经营海带出口业务的优势,也体现了其在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中的良好企业信用,而不是哪一个个体的知识与技能。

马达庆在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工作期间,始终负责对日出口海带的收购和出口工作,熟悉该工作的全部流程。马达庆是圣克达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马达庆离开山孚日水后很短的时间内,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圣克达诚公司与马达庆构成共同侵权。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山东食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解读: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合议庭审理认为,1986年起,马达庆先后在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孚日水工作。代表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争取贸易机会时,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其与山孚日水的合同也已经到期终止。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的名义。因此,在离开山东食品后,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关于圣克达诚公司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合议庭认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由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食品、山孚日水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食品或山孚日水没有把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视为其商业秘密,没有与马达庆约定应遵守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商业秘密,马达庆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何况,本案中山东食品没有请求依据竞业禁止或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别规定对其进行司法保护。在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以及不侵害商业秘密等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这既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公共政策。

小链接: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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