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端]
首页 杂志分类 少儿杂志 时尚杂志 经营管理
杂志搜索  
    目录下载:2025年杂志订阅目录
 
赊欠的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5期第68页)

中国杂志网 发布时间:2010/5/17 星期一 上午 9:06:49  浏览次数:8853
关键字:
 

问:我公司2009年累计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全年共发生广告费460万元,其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210万元,因故赊欠的广告费250万元。请问,赊欠的广告费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广告费确属本年发生,并取得了发票,依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支付款项,也无论是否全部支付款项,均应依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你公司在2009年度可在税前扣除广告费2800×15%=420(万元)。超过规定的部分460420=4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信息来源: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
 
往期文章精选
杂志订阅 杂志目录 下单流程 订单查询